企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书号管理办法![]() 企业出书必须要有书号吗?对于企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否需要书号这个问题,也是很多企业关注的问题。有些企业出书不需要外部传播,只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那么企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书号?接下来为各位详解《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令10号 新闻出版署1997年12月30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第七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第八条 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第九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将承接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及时送交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委印单位对以成册形式印制的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散页、折页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须重新核发。委印和承印单位应当严格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第十一条 《准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内部资料、内部报刊管理的文件及核发的准印证一律废止。 (信息来源: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除此之外,如果您还有其他企业出书方面的问题需要了解,可以查看企业出书常识栏目,里面有很多企业出书常识,希望对将要出书企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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